澳門樓宇密集,同一層裏門對門的單位,鐵閘木門大同小異,夜深人倦,走錯一戶,原是常有的事。多數時候,賠一句不是,轉身離去,便也無傷大雅。然而,倘若手裏帶著火種,心裏又揣著怒氣,走錯了門便是另一回事。於是牽出一個常被誤解的說法:認錯了對象,行為便不算故意。筆者翻閱一宗法院判詞,恰好把這個問題講得分明。
事見某夜凌晨,張先生與一位朋友之間有一筆金錢糾紛未了,打算上門向對方討債。他來到一座大廈,乘升降機上樓,在某一單位門前按下門鈴。應門的住戶說,這裏並沒有他要找的人,便關門回房。豈料他進的並非對方所住的那一幢,而是另一幢樓的同層單位,門牌認錯,人也找錯。
門關上之後,他把一件燃著的物件,丟進門外鞋櫃上層的一隻鞋子裏。鞋子燒了起來,火勢愈燒愈大,波及走廊與同層其他單位。時值凌晨,多數住戶仍在睡夢中。他沒有通知住戶逃生,卻拿起手機,把燒鞋的片段拍下,發給對方。對方看出那不是自己的家門,也就置之不理。法院審理後認定,他是在清醒的情況下作出這些舉動。
法院在判詞中特別指出一點:他想燒的,是對方的家門;真正燒起來的,是素不相識者的家門。兩處同是住宅,錯的只是哪一戶,而不是燒與不燒。這種認錯,法律上稱作對客體的錯誤認知;所謂客體,指行為所針對的人或物。至於故意,白話說便是明知自己在做甚麼,仍然去做。他清楚知道,把火種放在一戶人家的門前,會引起火警;這一點,不因門牌換了一個而改變,故意便不能因此排除。
認錯並非一概無用。好比有人誤把他人的雨傘當成自己的,順手帶走,錯的是這把傘屬於誰,而偷竊所要求的,恰恰是拿走的須為他人之物,這一點看錯了,故意便不成立。二者之別,在於所認錯的,是不是罪名所要求的關鍵事實:拿錯傘的人,以為那是自己的東西,關鍵事實落了空;認錯門的人,仍清楚那是一戶人家的門,關鍵事實紋風不動。說到底,法律不替走錯門牌的人開脫,只替看錯事實的人留一條路。
話說回來,追討款項自有正途,意氣用事,便是把一筆民事糾紛,推進了刑事案件的門檻。孔子說「小不忍,則亂大謀」,亂的又何止那一筆舊帳。至於收到影片的那位朋友,與這場火不過隔著一部手機的距離,也被牽扯進來,作了證人。
筆者想,那夜按下門鈴、聽見住戶說沒有此人之際,他本可轉身下樓。那一刻若肯退一步,不過是「床下底劈柴」,施展不開便罷;偏偏手裏有火,事情便不是一句不好意思所能收場。鐵閘依舊,門牌依舊,夜深的走廊上,若有人再按錯了門鈴,但願他聽見那句沒有此人之後,記得轉身。◇(作者於澳門大學法學院修讀刑法博士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