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際調解院相關法例刊憲 落實特權及豁免權
【香港中通社11月28日電】香港特區《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國際調解院)令》28日刊憲,承認國際調解院在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並落實有關特權及豁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多國今年5月30日在香港特區簽署的《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在今年8月29日生效。根據《公約》,國際調解院總部落戶香港特區。今年10月20日舉行的首屆理事會會議上,國際調解院獲准於當日正式開業。《公約》授予國際調解院法律地位,亦給予國際調解院及與其相關的人士特權及豁免權。《命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558章)制定。
《命令》承認國際調解院在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並落實《公約》所訂明的特權及豁免權,包括調解院的房舍不受侵犯、調解院的檔案無論其在何處均不受侵犯等。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國際調解院是世界上首個專門透過提供友好、靈活、經濟和高效的調解服務,以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國際法律組織。國際調解院亦是首個將總部落戶香港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調解院的成立有助強化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助力香港打造為全球調解之都。
《命令》當作自今年8月29日實施,並將於下個立法會會期(2026年)提交立法會,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