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門,「高空擲物」屬違法行為,行為人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今天本欄將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行政違法行為
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項及相關《違法行為清單》第二條第八款的規定,經窗戶或露台傾倒或拋擲物件或液體,可構成一般行政違法行為,違法者可被科處澳門元六百元的罰款。
刑事責任
倘「高空擲物」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物損毀,行為人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例如:
一、導致他人傷亡
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如果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行為人有可能觸犯「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並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如果屬嚴重者,例如使他人失去重要器官或肢體、使他人有生命危險,則行為人有可能觸犯「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並被判處兩年至十年徒刑;如果因而引致他人死亡,刑罰最高更可被判處十五年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屬過失(例如明知該物件的擺放有掉落的危險,但仍放任不管,結果真的墜落街上),根據《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行為人有可能觸犯「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並被判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倘導致他人受到嚴重傷害,則更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導致他人財物損毀
根據《刑法典》第二百零六條及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使他人之物全部或部份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例如擲毀車輛的玻璃),行為人有可能觸犯「毀損罪」,並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如果毀損的財物超過澳門元三萬元、屬公有紀念物,又或被毀壞的物品屬法律已評定的文化財產等,行為人更有可能觸犯「加重毀損罪」,並被判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如毀損的財物超過澳門元十五萬元,則更可被判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民事損害賠償
「高空擲物」的行為人除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也須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條的規定,受害人(例如被撃傷的途人)有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例如醫療費、財物的維修費等)。
即使作出「高空擲物」的行為人最終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毀損罪」等,受害人可以決定是否追究對方刑責),但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行為人作出損害賠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法典》及《公共地方總規章》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