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談傳真)「槍口」抬高一厘米  蟲不語

又到三月「兩會季」。遙想當年,大學畢業初入媒體,尚分不清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之區別,更時常混淆「提案」與「議案」,好在經前輩悉心指點逐漸熟悉。參與「兩會」報道時,曾留意過不少關注度高的提案,雖不乏偶有疑似博眼球之「雷人話題」,但真正備受關注的皆為順應民心之肺腑諫言。

今年「兩會」期間,呼籲刪除「離婚冷靜期」的提案成為熱點之一,提出者為全國政協委員蔣勝男,她的另一個身分是《羋月傳》作者。蔣勝男認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公民有權決定婚姻是否繼續,法律不應以極少數衝動離婚案例為由,强制全體當事人承擔額外成本。她直言,離婚案件中冷暴力、家暴、虐待等屢見不鮮,冷靜期間會加劇不必要的爭議和衝突,還可能被濫用爲轉移財産、僞造債務的時間窗口,加劇弱勢方的困境。

談及「離婚冷靜期」,需追溯至二零二一年。彼時生效的《民法典》規定,夫妻自登記離婚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申請;三十日期滿後,需雙方再次前往申請,未申請亦視為撤回。制定條款之初衷是防止衝動離婚,但縱觀近三年(二零二一至二零二三)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數據,成效似乎不明顯:全國離婚率由千分之二升至千分之二點六;離婚數量逐年上漲,分別為二百八十三點九萬、二百八十七點九萬、三百六十點五三萬。值得注意的是,依靠判決/調解離婚之比例逐年上升,由百分之二十四點五九、百分之二十七點零六,升至二零二三年的百分之二十八點零六。

當愛情長跑已經敗給了柴米油鹽,三十天的冷靜期,真能拯救婚姻?或許對年少衝動的短婚男女來說,答案是肯定的。然而,對絕大多數執意離婚者而言,冷靜期似乎沒太大意義,畢竟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走到盡頭的婚姻,大都歷經過無數次思想鬥爭,亦經過反復修補皆無果,離婚是深思熟慮的結果。尤其對存在家暴等情况的家庭而言,與其說用一個月「冷靜」挽回感情,不如說為「弱勢方」徒增三十日絕望——二零二三年七月,一起殘忍的「離婚冷靜期殺妻案」震驚全國,雖只是極端個案,卻暴露出冷靜期對弱勢群體的潛在危害。

其實,早在二零二零年審議《民法典》草案時,蔣勝男就曾為此發聲,今年「兩會」再度提及,一石激起千層浪。「結婚時被愛情沖昏頭腦,才最需要冷靜期。離婚通常是徹底過不下去了,還冷靜個啥?」「就算衝動離婚,只要有感情就能復婚!」「放愛一條生路,別離個婚把命都丟了。」「訴訟離婚大幅增加,導致司法資源被大量浪費。」不僅已婚人士各抒己見,就連未婚青年也紛紛吐槽:「為啥恐婚?別問,問就是離婚太難……」

離婚太難,已是現狀。雖古語有云「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但面對原則性問題時,分開許是最好結果。筆者一女性朋友便因丈夫屢次出軌心灰意冷,早兩年也去民政局登記離婚,好不容易過完冷靜期丈夫卻玩失蹤,直到熬過deadline才出現,一副「你奈我何」的模樣……考慮起訴離婚的時間成本,兩人如今依舊湊合着過,日子一地雞毛。每每聊起時,朋友都無奈自嘲:「幸好只是習慣性不忠,只要我不care就沒有傷害,若遇到家暴男,隨時小命不保……」

都說,在老一輩傳統婚戀觀裏,衣不如新人不如故,他們對感情與物品一樣,「壞了」修修就好,因此在許多年前,即便拜堂當晚取下紅蓋頭才初見的包辦婚姻,竟也能舉案齊眉。然而,隨着自我意識的提升,近幾年離婚也出現「老齡化」現象,即便已過了大半輩子,即便旁人看來屬於「瞎折騰」,但依舊勇敢為自己而活,正如哪吒所說「我命由我不由天」。新聞中,逃離家庭一人一車自駕遊兼做自媒體的蘇敏,終於在四年後花十六萬元換來一紙離婚證書,此時的她剛好六十歲,往後餘生將用更多的愛去擁抱生活。

婚姻生活,如人飲水,冷暖自知。舉案齊眉的愛情誰都渴望,幸得之,必定好好經營;若愛情已變質、親情亦已割裂時,「槍口」不妨抬高一厘米,放過別人亦放過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