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馬路一帶,向來是全城最熱鬧的街道之一。飯後散步,買手信回家,或只是閒逛消磨時光,人來人往,絡繹不絕。然而,筆者每逢路過此地,總見有人在行人訊號尚未轉綠之時,趁著車流稍緩,便抬步走入車行道,神態自若。有時是年輕旅客,有時是拖著行李的過客,有時甚至是步履蹣跚的阿婆。許多人只顧趕路,全不把路燈訊號放在眼內。「馬路如虎口」,這話說得雖樸素,卻不無道理。
月前,有旅客阿英與同伴在澳門遊覽,途經一段繁忙路段,兩人見車流一時稍緩,便不假思索橫步過道,竟渾然不覺最近的斑馬線就在前方數十公尺外。迎面一輛巴士緊急剎車,阿英雖僥倖脫身,卻已被正在附近執勤的警員盡收眼底。兩人旋即被截停,各自收到罰款通知書,面面相覷,不勝錯愕。出門在外,有些常識,確實早知道比晚知道安心。好端端出來遊覽,竟落得「白鱔上沙灘」的局面,哭笑不得。
澳門《道路交通法》對行人橫過馬路早有明文規範,說穿了不過幾個要點:有適當標示的人行橫道,就從人行橫道走;若人行橫道設有交通燈,須等到綠燈方可踏步出發;若附近五十公尺之內確實沒有任何過路設施,法律亦容許行人就近橫過,但不得妨礙車輛,並應循最短路線盡快穿越。此外,道路使用者一概不得做出阻礙交通或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違者依法受罰。至於一心想省事,學足「田雞過河」橫渡車道的,被執法警員碰見了,只好自認倒楣。
罰款一事,街坊之間不乏議論。北區一帶長年是違規過馬路的黑點,屢罰屢犯,茶樓阿伯不時嘀咕:罰款金額偏低,嚇阻力有限,與鄰近香港的罰則相比,落差明顯,難怪許多人我行我素。話雖如此,若不是自身或身邊人吃過罰單,一般人恐怕連這條規定也未曾認真想過一秒。孔子說過,以刑罰約束人,人或能不犯事,卻未必心存羞恥;以道德禮義引導,方能令人由衷自律。這句千年前的古話,放在今日的斑馬線旁,頗有幾分貼切。
道理說穿了其實不複雜。行人與車輛,各有各的規則,各有各的空間,人車各守本分,是謂共用公路之道。一旦行人踏入不應踏入之處,不獨引來自身危險,亦令在路上行駛的司機措手不及。若真因此釀成意外,傷及身體,受傷者固然損失不小,司機一方亦可能面對警方調查,乃至刑事或民事的追究——若行人本身確有違規,責任如何劃分,往往還要一番周折。程序繁瑣,所費不輕,遠非一張罰款通知書所能道盡。
阿英與同伴補繳罰款後,臨走前互相打趣:下次在澳門,出門記得先找斑馬線。這一頓小折騰,換了點記憶,也算有所得著。
筆者那天路過新馬路,燈號依然一紅一綠地亮著,車來人往,各有節奏,旁若無事。這座城市的規矩不算少,許多人卻要親身領教過才當一回事。街道的規矩,從不因為有人不守而改變;改變的,不過是那個不守規矩的人,往後要付出多少代價而已。◇
(作者於澳門大學法學院修讀刑法博士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