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障末期病人治療自主選擇 有關條例七月底生效

 【香港中通社五月二十二日電】香港特區政府二十二日刊憲,《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今年七月三十一日,為《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主要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

 條例於二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獲立法會通過,並於同月刊憲,訂明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框架,同時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在遵從指示和命令時提供法律保障,以尊重末期病人就其晚期治療及照顧安排的意願。

 醫務衛生局表示,條例的實施進一步保障末期病人就治療及護理安排的自主選擇,標誌著香港晚期照顧服務邁向新里程。政府會繼續與持份者加強相關專業人員就條例的培訓,以確保他們在條例生效後能夠遵從相關法例要求,並持續深化公眾對條例的認識。

 政府下周會將《生效日期公告》提交立法會,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