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二日電】(記者張素)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二十二日聯合發佈關於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0一八年十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在刑事訴訟法增加「缺席審判程序」一章,確立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即對特定刑事案件中未出席法庭審判的刑事被告人所設置的以解決其刑事責任問題的特殊審判制度。
此次「兩高」發佈的規定共二十四條,自今年五月二十二日起施行。其中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數罪,其中部份犯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對該部份犯罪案件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共同犯罪案件中,部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對該部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缺席審判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份,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此次「兩高」發佈的規定還提出,向被告人送達相關訴訟文書,應當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或者外交途徑提出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
二0二一年十二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缺席審理了「百名紅通」人員河南省漯河市委原書記、豫港(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程三昌貪污一案。該案被稱為中國「刑事缺席審判第一案」。程三昌在境外,其近親屬代為委託兩名辯護人為其出庭辯護。
二0二二年一月,程三昌貪污案一審宣判。法院對其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追繳程三昌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