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集為大家介紹了家事調解的申請及調解員的指定,今集會為大家介紹家事調解在哪些情況下結束,以及經過家事調解會產生甚麼效果。
(一)家事調解在哪些情況下結束?
根據第三/二0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九條的規定,家事調解員基於下列任一情況結束調解:
一. 雙方當事人達成和好、就全部或部份爭議達成和解協議,又或未能達成協議;
二. 任一當事人無合理理由不出席會議且無指定代表出席;
三. 家事調解員根據具體情況且經適當說明理由,認為不可能或不適宜繼續進行調解,尤其是一方當事人曾實施或懷疑實施家庭暴力;
四. 社會工作局無法通知當事人;
五. 任一當事人無合理理由拒絕進行調解的其他情況。
(二)經過家事調解會產生甚麼效果?
家事調解過程中要解決的問題,會因應所調解的案件類型而不同。以訴訟離婚的調解為例,由於在訴訟離婚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包括配偶間的扶養給付、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以及家庭居所的歸屬等,因此,在家事調解程序中,家事調解員應嘗試令雙方和好;如未能達成和好,則應嘗試讓雙方就上述事項達成協議。
訴訟離婚經家事調解後,會產生以下其中一種效果:一.和好,夫妻雙方回覆和好關係不離婚;二.全部達成協議,夫妻雙方可向法院或民事登記局聲請兩願離婚;三.部份或未能達成協議,當事人取得調解證明書後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此外,對於出現上述任一結束調解的情況,家事調解員須編製調解報告並提交予社會工作局,但屬雙方當事人就全部爭議達成和解協議的情況,則無須編製調解報告。而對於雙方當事人就全部或部份爭議達成和解的情況,家事調解員須記錄和解內容及製作協議,並與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後,將該協議提交予社會工作局。
提交調解報告或和解協議後,會產生甚麼效果?請留意下集介紹。(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0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