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部份候選人不符合資格的決定,依法清除了立法會選舉的害群之馬,對於選舉活動的順利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必須真心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回歸祖國二十五年來,在中央政府和祖國內地大力支持下,特區政府團結帶領社會各界接續奮鬥,具有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實踐取得巨大成功,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得到有效維護,特區民主政制得到完善,經濟社會發展實現歷史性躍升,居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大幅增強。然而,一些別有用心之人或勢力,出於政治目的或狹隘偏見,散佈謠言、煽動仇恨、惡意攻擊、抹黑、詆毀甚至侮辱澳門特區,企圖破壞澳門特區乃至中國的社會穩定、損害國家和特別行政區形象、干擾特區發展進程。這些人顯然不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件,不應進入特區管治團隊。
需要注意的是,擁護和效忠應出於真心。某些「政治兩面人」言行虛偽,慣於通過隱晦、模糊的語言掩蓋真實的政治企圖,常常以「為民請命、監督政府」的形象精心包裝,實為抹黑中央和特區政府管治。廣大居民要擦亮雙眼,明辨是非,莫被欺世盜名者騙得信任。
二、不得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第四項從正反兩方面對候選人資格提出要求,一方面,候選人須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另一方面,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
惡意攻擊帶有明顯敵意,旨在對國家和特別行政區的形象或利益造成傷害,攻擊的手法多樣,例如,在網絡上散佈謠言,或者在現實生活中造謠誹謗,對特別行政區聲譽進行損害。抹黑的方式主要是捏造和散佈不實信息,或刻意隱瞞真實信息,主觀故意,並且有明確的目的,例如,為了阻止政府依法施政,或者是為了破壞國家和特別行政區的聲譽。詆毀指通過貶低或誣衊等方式,損害國家和特別行政區的形象,降低社會對政府施政的評價,例如,在公開場合蓄意捏造和散佈關於特別行政區的負面不實傳聞。侮辱是指用言語、行為或其他方式進行羞辱,損害國家和特別行政區的尊嚴。這種羞辱既可能是直接的,例如,在公開場合使用侮辱性的詞語;也可能是間接的,例如,通過嘲笑和諷刺方式羞辱形象。總體來說,上述行為雖在程度和方式上有所不同,都指向對國家或特別行政區尊嚴的損害。
三、堅決擁護選管會的決定
此次立法會選舉中的部份候選人,經常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企圖挑起社會對立,製造負面情緒,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和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管會的決定合法、必要、正當,彰顯了法治的公正和威嚴,維護了立法會選舉的嚴肅性和公正性,體現了嚴格依法履職的責任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