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2023年12月8日,一名秘魯籍人士甲在他人指示下將以避孕套包裹的可卡因吞入體內,由秘魯搭乘飛機經馬德里、香港、馬尼拉抵達澳門。2023年12月11日,司法警察局人員在澳門國際機場入境大堂對甲進行截查。甲在接受人體掃描機檢查時被發現體內藏有大量異物,被送至仁伯爵綜合醫院作進一步檢查,最後從其體內分別取出及排出總量達234.4克的可卡因。2024年9月13日,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甲觸犯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罪名成立,判處八年實際徒刑。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裁決。
甲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被上訴裁判違反《刑法典》第40條、65條、66條及67條的規定;違反了罪過限度原則及罪刑適度原則,故存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1款所指的瑕疵。
終審法院裁判書製作法官作出簡要裁判,指在本案中,甲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的抽象刑幅為五年至十五年徒刑。雖然甲為初犯,但涉案的毒品量十分巨大,被搜獲的可卡因的總含量已超出5日用量參考值的兩百多倍,而且毒品對社會的危害性大,故有必要對相關犯罪活動作出阻嚇性的處罰,以打擊販毒活動,維護社會安寧和秩序。以上種種足以引證原審判刑符合犯罪處罰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基本要求,不存在量刑過重的問題。基此,甲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甲仍不服,就上述裁決向終審法院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終審法院合議庭對聲明異議作出審理,指甲只是在重複之前的上訴理由,沒有提出任何新的依據,僅一再強調其是自願承認控罪且有悔意,以及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運毒,故應獲得輕判。有關的問題已在被異議的簡要裁判中作出了審理,而合議庭完全認同有關的審理結果和依據。事實上,甲是作為現行犯被拘捕,在體內發現所運送的毒品,故其自認對相關判罪不具任何特別減輕量刑的意義。至於其所自述的被脅迫運毒方面,誠如被異議的簡要裁判所言,相關事實並沒有獲得證實,故亦不能作為減輕量刑的因素。合議庭強調打擊毒品犯罪是無分國界的,不會因為行為人非為澳門居民便給予輕判。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會駁回甲提出的聲明異議。
參閱終審法院第25/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