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醫醫院條例》刊憲生效 保障名稱專用權
【香港中通社五月二十三日電】香港特區政府二十三日在憲報刊登《香港中醫醫院條例》,即日生效。《條例》旨在保障香港中醫醫院名稱的專用權,並就其他一般適用於公營醫院或私營醫療機構的相關成文法則作出技術修訂,使有關條文在相同情況下同樣適用於香港中醫醫院,確保該院得以暢順營運。
香港中醫醫院將於今年年底分階段開展服務,標誌著香港中醫藥發展重要的里程碑。作為本地中醫藥旗艦機構,香港中醫醫院將肩負五大發展任務,包括提供政府資助及市場導向的醫療服務、教學及培訓、科研、多方協作及創造健康價值。
香港中醫醫院是一所由醫務衛生局監管的醫院,並非《醫院管理局條例》(第一百一十三章)下由醫院管理局管理的公營醫院,亦不屬於《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六百三十三章)下所指的私營醫療機構。
現有法例條文對「醫院」的提述,一般只涵蓋公營醫院或私營醫療機構,未必適用於香港中醫醫院。因此,《條例》作出多項技術修訂,旨在確保其他相關成文法則中一般適用於私營醫療機構或公營醫院,在相同情況下亦適用於香港中醫醫院,以配合該院的實際營運需要。
《條例》亦指明和保障位於新界將軍澳百勝角路一號的香港中醫醫院的中文名稱為「香港中醫醫院」,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of Hong Kong,名稱將由該院專用。任何人未經授權而使用有關名稱或與之產生聯繫,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一萬港元。◇